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6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6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黔江区琪芮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中塘镇**社区**组 邮政编码: 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宇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0******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9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黔江区琪芮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负责人张宇在我区中塘镇**村**组**使用民房内存储烟花爆竹产品1030件,该1030件烟花爆竹产品无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社专营烟花爆竹专用监封,未通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通过非法途径采购。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查获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裁量细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吊销黔江区琪芮烟花爆竹零售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没收1030件烟花爆竹产品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号 5000************249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