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5 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5 号
被处罚人: 李坤然 性别: 男 年龄: 59岁 身份证号: 512328***********9
家庭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 邮政编码: 409000联系电话: 185******55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5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李坤然在我区舟白街道石门社区5组一居民楼房内存放779件烟花爆竹产品,未取得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查获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 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裁量细则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李坤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并没收779件烟花爆竹产品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号 5000************249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