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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4-00060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2〕5-3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7-01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5-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5-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2〕5-3号

被处罚人: 易* 性别:年龄:47身份证号:4224**********731X

家庭住址:湖北省**市***镇**村*组 邮政编码:443***                  联系电话:139******21   

所在单位: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职务:生产副总             

单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园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4年3月11日10时30分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水泥成品2#储存库进行结块水泥清理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的生产副总,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有效制止和纠正包装车间胡*禄三人违规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泥下料不畅等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贰万柒仟零叁拾捌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0************2493,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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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