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5-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园区
邮政编码:4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15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4年3月11日10时30分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在水泥成品2#储存库进行结块水泥清理时,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6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包装车间胡*禄三人违规进库作业及邱*云未佩戴安全绳等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水泥下料不畅等不能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日常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包装车间胡*禄三人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违规进库清理结块水泥;必要的应急物资配备不到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0************24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