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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4-00057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4〕4-2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7-01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4-2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4-2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4-2号

被处罚人: 伍*全 性别:年龄:48身份证号:5135**********3730

家庭住址:重庆市黔江区**镇**村*组                          

邮政编码:409***                      联系电话:139******39     

所在单位:重庆全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4年3月9日8时55分许,由重庆全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黔江制梁场彩钢棚拆除项目工地,作业人员王*友在拆除彩钢棚时不慎从高约4.75米处坠落,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黔江中心医院急救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5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4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重庆全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黔江制梁场彩钢棚拆除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彩钢棚拆除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致使蔡*、王*友两人未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0************2493,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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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