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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4-00056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4〕4-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4-07-01
  • 发布日期 2024-07-03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4-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4-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4-1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全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组                           

邮政编码:4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全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3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4年3月9日8时55分许,由重庆全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黔江制梁场彩钢棚拆除项目工地,作业人员王*友在拆除彩钢棚时不慎从高约4.75米处坠落,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黔江中心医院急救医生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35分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4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黔江制梁场彩钢棚拆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一是未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彩钢棚拆除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委派安全管理人员对拆除现场进行监管,对王*友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进行制止;三是蔡*、王*友准备采用氧气加液化气对彩钢棚进行切割,但两人未取得焊工操作证;四是未对蔡*、王*友两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两人未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0************24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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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