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危化 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黔江区缤彩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黔江区 邮政编码:409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绍军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64*****62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白石镇复兴村一处私房违规存放烟花爆竹(合法产品)282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许可证载明范围外存储烟花爆竹282件。证据二: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在许可证载明范围外存储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黔江区财政局,账号500*************9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3月0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