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4〕1-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4〕1-1号
被处罚单位: 四川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层****号 邮政编码:6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平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4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5月24日8时6分左右,在黔江区正阳街道群力社区3组(小地名:煤炭弯)金属防护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四川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进行注浆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时,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金属防护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作业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规范系挂安全带,安全带保险扣未扣紧扣牢便在防护网上行走进行注浆作业前准备工作的违章行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新入职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足24学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0***************9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