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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04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罚〔2023〕7-3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09-18
  • 发布日期 2023-09-20
  • 文件标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7-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7-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7-3号

      被处罚人: 牟小华 性别:年龄:5X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XXXX7

  家庭住址:重庆市XX区XXXXXX号X幢X单元X-X邮政编码:40XXX0

  联系电话:18XXXXXXXX8 所在单位:重庆棋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负责人单位地址:重庆市彭水XXX区XXXX楼X区X-XXX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3月18日15时8分左右,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应急医院)项目施工现场,重庆棋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在进行窗户洞口修补抹灰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6.87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作为棋顺公司委派到应急医院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发现何XX所佩戴安全带是区域限制性不可作为防坠落悬挂使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XXXXXXXXXXXXXXXXX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