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2023〕7-1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2023〕7-1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棋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彭水XXX区XXXX楼X区X-XXX室邮政编码:40XX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昇荣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XXXXXXXX9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2023年3月18日15时8分左右,在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应急医院)项目施工现场,重庆棋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在进行窗户洞口修补抹灰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6.87万元。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已查明,你公司在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应急医院)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项目各岗位人员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有差距。未及时排查出使用的安全带为区域限制安全带,不可作为坠落悬挂安全带使用,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将安全带低挂高用、冒险将身体探出窗外作业等违规行为; 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制订本公司关于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计划,对何XX等临时新入职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不深入、不细致。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据三:死者死亡证明及死亡赔偿协议;证据四: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错做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账号 50XXXXXXXXXXXXXXXXX3 ,开户行建行黔江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