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退出消防员首次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区退出消防员首次安置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国办发〔2024〕45号)、《重庆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安置选岗办法(试行)》(渝消防员安置协作办〔2025〕1号)、《重庆市退出消防员首次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渝消防员安置协作办〔2025〕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首次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黔江区2023年12月和2024年5月两批次退出的消防员,共5人,其中转岗4名、一次性安置1人。
二、安置去向
一是市级安置。4名符合转岗安置条件的退出消防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市协作机制办公室组织的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市属国有企业双向选择安置。二是区级安置。由政府提供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岗位,其中事业单位岗位3个、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岗位1个(具体岗位由区国资委根据各企业情况进行确定)。三是一次性安置。一次安置补助由退出消防员离队前负责工资供应的单位,在其离队前一次性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及时发放。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员的档案接收、登记报到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保险等转接手续、督促其按规定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安置地街道、乡镇党(团)组织。
三、实施步骤
(一)征求意愿。参加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和市属国有企业双向选择安置的人员按市级有关安置简章执行。被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和市属国有企业双向选择安置的退出消防员不再参加区级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选岗安置。对符合转岗安置条件并选择区级岗位安置的退出消防员,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量化评分方法(试行)》(应急〔2024〕76号)对其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以下简称在队工作期间)消防救援衔等级、年限、职务、实绩表现、地区艰苦程度等,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量化评分,按转岗量化评分从高到低依序在区内安置岗位内选择具体岗位(得分相同的依次以消防救援衔等级、工作年限、表彰奖励、担任职务计分为排序依据,相应计分高者排名在前先行选择岗位)。
(二)复核排序。对转岗量化评分结果结合其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与在队工作期间量化评分结果不一致的,报市协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函商退出消防员原所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核查,确认评分结果后由退出消防员本人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统计排序,同时报送市协作机制办公室。
(三)公开公示。安置方案审定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量化评分结果由退出消防员签字确认后在区应急管理局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四)落实岗位。公示期间无异议,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岗位的退出消防员集中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量化评分排序由高到低依次选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选岗情况出具《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
(五)报到上岗。转岗退出消防员持《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在规定期限内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接收单位在《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开具后30日内安排退出消防员上岗,做好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与转岗退出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落实岗位相关待遇。接收单位在退出消防员办理上岗手续后,及时填写《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回执并加盖公章,反馈区应急管理局。
(六)回访接收单位。在《退出消防员转岗介绍信》开出30日后,区应急管理局可视情况采取电话、函询等方式,对转岗退出消防员上岗、合同签订、工资待遇执行标准等进行了解,做好登记。完成转岗安置后,区应急管理局将安置情况报市协作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有关要求
退出消防员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纪委监委驻区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全程参与。退出消防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已安置,安置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对象。非因退出消防员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转岗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接收安置退出消防员的单位,存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出消防员安置计划,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出消防员安置待遇,未依法与退出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情形的,由区协作机制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集中选岗或拒绝选择岗位的退出消防员,区应急管理局将其介绍信开到指定单位,退出消防员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30日内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转岗安置待遇。退出消防员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出消防员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