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7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应急罚〔 2024 〕危化7号
被处罚人: 苗雨甲 性别: 男 年龄: 29 身份证号: 610627**********X
家庭住址: 西安市莲湖区龙首*********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1570*****33 所在单位: 重庆量畅商贸有限公司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1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量畅商贸有限公司有如下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10月30日培训记录时间为18点到20点,监控显示主要负责人苗雨甲组织培训时间为18点到18点29分,18点29离开,其他人员培训时间为18点到19点。2.主要负责人未开展月排查。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询问笔录,3、监控视频截图,4、培训台账和月排查记录表复印件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第1项中 的规定,决定给予 对重庆量畅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苗雨甲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黔江区财政局 ,账号 500*************9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黔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黔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