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应急局名义,统一行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行政执法有关要求;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单位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督办事项;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职能,承担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信访、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案件评审、培训工作;承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统筹协调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整合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以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有关执法职责,组建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区应急局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执法机构。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科、法制科、行政执法大队、事故调查大队、应急救援大队6个职能科室。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477.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77.4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57.06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使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477.4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1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4.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58万元,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327.79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57.06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57.06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77.4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77.48万元,比2022年增加57.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7.48万元,比2022年增加57.06万元,主要原因是在职人员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使得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与2022年持平。
黔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8.6万元,比2022年减少2.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比2022年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6万元,比2021年减少1.4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预算口径,在原有3.5万元/辆预算标准基础上按照20%压缩预算,因此2辆公务用车减少预算1.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2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8.2万元,比上年减少2.4万元,主要原因为2023年度按照预算口径公用经费定额压缩20%。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因与区应急局机关合署办公,2023年度未预算政府采购。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我单位不涉及项目支出预算,因此未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2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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