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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5-00004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44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5-01-13
  • 发布日期 2025-02-17
  • 文件标题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4〕第44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黄溪镇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897614

地址:黔江区黄溪镇黄桥村4

单位法定代表人:庞冲

本机关于2024930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在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血清前白蛋白测定主要用于肝功损伤与营养评估,与肝功打包作为常规检查,扣除无指征患者,违法报销医保基1788.38

二、串换诊疗项目收取支原体检查、衣原体检查费用,实际出具结果和购买的试剂为自费项目肺炎支原体,不应纳入医保报销,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052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汇总表》《检查情况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20230101-20231231日黔江区黄溪镇卫生院支原体检查违规明细表违规明细表》《20230101-20231231日黔江区黄溪镇卫生院衣原体检查违规明细表》《20230101-20231231日黔江区黄溪镇卫生院血清前白蛋白测定违规明细表》《肺炎衣原体IgM抗体、肺炎支原体IgM抗体检测试剂说明书》《前白蛋白测定试剂说明书》等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788.38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1788.38元;

二、串换诊疗项目: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40527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40527元;

合计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42315.38元(居民医保39045元,职工医保3270.38元),并处罚款42315.38元。

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3342212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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