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4〕第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黔江骑士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F9Q8A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舟白街道办事处武陵山社区新田居名点A41号
2024年10月29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检查。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组移交相关检查资料,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串换诊疗项目。中医科操作方式不符合流程规范,将热庵包(丙类)串换成中药封包治疗(大)、中药封包治疗(中);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葡萄糖测定试剂说明书,检测试剂与收费不符,共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9138.82元。
二、超标准收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其他医院)、护理费(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住院诊查费(一级医院)超住院天数收费,共计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249.47元。
三、伪造变造医学文书。吴某菊、李某梅、罗某等八人住院病历中的DR影像经查DR机原始图片属于其他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医院伪造变造病历资料并向医保申请基金支付,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91.3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飞行检查交接单》《飞行检查情况反馈报告》《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情况反馈表》《飞行检查证据清单》《飞行检查取证单》《先行登记保存证物/处理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2022年1月-2023年12月八项违规明细表》《吴某菊、李某梅、罗某等八人病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79138.82元,处1倍罚款79138.82元。
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249.47元,处1倍罚款2249.47元。
三、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91.36元,处2倍罚款582.72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81679.65元(居民医保67306.53元,职工医保14373.12元),并处罚款81971.01元;暂停你单位相关部门6个月以上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334号2楼(212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