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舟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钟永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5590423593
地址:黔江区舟白街道武陵山居委6组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超声波治疗、电针治疗超仪器说明书范围使用,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66.65元。
二、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超医保限制电针报销数量上传至医保系统进行结算,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3029.1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检查情况记录表、在院病人名单、黔江区舟白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院病人名单、超声脉冲导入治疗仪说明书复印件、脉冲针灸治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电针违规明细表、超声波治疗违规明细表。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566.65元,并处1倍罚款1566.65元。
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3029.19元,并处1倍罚款3029.19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4595.84元(居民医保3301.44元,职工医保1294.4元),并处罚款4595.84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