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黔江区正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雷智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5590201335
地址:黔江区正阳镇朝阳居委一组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脂、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检验检查项目,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593.74元。
二、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查看病历无小针刀治疗记录,属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82.4元。
三、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将浅表肿物切除术(脂肪瘤)串换为海绵状血管脂肪瘤切除术,属串换诊疗项目,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25.72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有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检查情况记录表、黔江区正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乳酸脱氢酶测定、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血清肌酸激酶测定、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甘油三脂、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血清总胆固醇测定、β2微球蛋白测定、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检验项目违规明细表、杨某敏、马某祥、颜某为、张某珍、黄某容、刘某飞、廖某江喻某菊住院病历扣款复印件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3593.74元,并处1倍罚款13593.74元。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82.4元,并处2倍罚款346.8元。
三、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125.72元,并处1倍罚款2125.72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5901.86元(居民医保12007.24元,职工医保3894.62元),并处罚款16084.26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