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14MA5U8WGF9R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5组正舟路南段550号
2023年9月25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对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院涉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99557.6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KWD-808I型脉冲针灸治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重庆黔江民族医院2022年8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静注人免疫球蛋白扣款明细》《β2微球蛋白测定扣款明细》《电针扣款明细》《会阴擦(冲)洗扣款明细》《注射用法莫替丁扣款明细》《血清胱抑素扣款明细》等。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六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重复收费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8096.55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8096.55元;
二、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5714.89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5714.89元;
三、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14956.03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114956.03元;
四、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70790.21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70790.21元。
以上合计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99557.67元,(居民医保165298.27元,职工医保34259.4元),罚款199557.67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21990,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账号:530102029000240055,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