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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31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9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3-11-23
  • 发布日期 2023-11-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9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黔江区龚明建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2500114MA5XKWDG6P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段631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龚明建

本机关2023116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移交稽核中发现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相关检查资料,202311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实施了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未按规定保管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375.56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情况记录表》《药品进销存情况统计表》《黔江区龚明建诊所20228月至20236月医保超限药品明细表》《检查违规情况明细表》《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

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损失1375.56元,并处损失金额1倍罚款1375.56元。

二、按规定保管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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