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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28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6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3-11-20
  • 发布日期 2023-11-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6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7842297691

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石城路165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建明

本机关于202395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收取)、神经阻滞治疗、血清胱抑素C测定、普通电针治疗、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引导(术中操作),无指征使用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36283.28元;

二、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重复收取中频脉冲电治疗(干扰电治疗)、皮内针治疗、防风、三七粉(1/袋)、三七粉(1g/40袋)费用,属重复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21658.85元;

三、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物价规定同一开放性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应在该手术项目价格基础上加收70%,不应收取全价,萌出阻生牙拔除术超标准收费,属超标准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41.16元;

四、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髓腔消毒术(瘘管治疗)属牙髓治疗的必要过程,不应分解项目进行收费,属分解项目收费,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0.5元;

五、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将艾箱灸计费为隔物灸,属串换诊疗项目,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504.37元;

你单位在202281日至2023731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报销医保基金9340.0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确认表、检查情况记录表、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统计表、在院病人名单、部分药品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及医院财务科提供的部分药品盘点表、KWD-808I型脉冲针灸治疗仪技术使用说明书原件、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普通电针治疗违规明细表、中频脉冲电治疗(干扰电治疗)违规明细表、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和麻醉深度电生理监测(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收取)违规明细表、隔物灸法(隔姜灸)违规明细表、神经阻滞治疗违规明细表、皮内针治疗违规明细表、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违规明细表、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违规明细、注射用丹参多酚酸盐违规明细、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违规明细、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违规明细、重庆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述材料表、涉及违规扣款病历的病案首页及相关记录复印件等。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36283.28元,并处1倍罚款236283.28元。

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21658.85元,并处1倍罚款21658.85元。

三、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1.16元,并处1倍罚款41.16元。

四、分解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0.5元,并处1倍罚款10.5元。

五、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504.37元,并处1倍罚款1504.37元。

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9340.04元,并处1罚款9340.04元。

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268838.2元(居民医保171916.14元,职工医保96922.06元),并处罚款268838.2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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