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5号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89681G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1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杨胜江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无指征开展普通电针治疗,属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656.67元。
二、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同时收取重症监护和会阴擦洗、会阴擦洗(儿童加收)费用,属重复收费,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12469.38元。
三、你单位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注射用谷胱甘肽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属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涉及违法报销医保基金71.01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查情况记录表、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统计表、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院普通电针治疗违规明细表、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院注射用谷胱甘肽违规明细表、重庆市黔江区妇幼保健院会阴擦洗及会阴擦洗(儿童加收)违规明细表等。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现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656.67元,并处1倍罚款656.67元。
二、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2469.38元,并处1倍罚款12469.38元。
三、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责令退回医保基金71.01元,并处1倍罚款71.01元。
责令你单位退回违法报销医保基金共计13197.06元(居民医保),处罚款13197.06元。
你院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