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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26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4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08
  • 发布日期 2023-11-1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4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14MA5U8WGF9R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居委5组正舟路南段550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文

本机关于202391日至9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涉及违法违规医保基金6353.99元;2.重复收费:涉及违法违规医保基金20.01元;3.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涉及违法违规医保基金99.88元;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涉及违法违规医保基金194.01元。以上,共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667.89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杨采菊等10人本院职工住院病历资料、基本医疗申诉材料表、检查情况记录表等。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6473.88元,并处1倍罚款6473.88元;

二、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194.01元,并处2倍罚款388.02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