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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46583Y/2023-00025
  • 发文字号 黔江医保处罚字〔2023〕第3号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11-08
  • 发布日期 2023-11-1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医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医保处字〔2023〕第3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重庆黔江盛颐东蓝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91500114MA5YP4B39F

住所或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304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谢太香

本机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1.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涉及违规医保基金5066.27元;2.过度检查:涉及违规医保基金61.06元;3.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涉及违规医保基金595.41元;4.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涉及违规医保基金220.68元;以上,共导致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943.42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孙美禄、张贵棉、张世纯等患者出院病历资料、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调查询问笔录等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5722.74元,并处1倍罚款5722.74元;

二、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退回损失医疗保障基金220.68元,并处2倍罚款441.36元;

合计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943.42元,并处罚款6164.1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基金财务科(2231室),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到银行缴纳罚款,将医疗保障基金款项原渠道退回至以下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并备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21990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银行账户

户名: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账号:530102029000240055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