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区相关规划、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执行重庆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推进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负责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工作,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实施本区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5.贯彻执行重庆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6.负责本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受理医疗保障相关价格举报投诉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负责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9.职能转变。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应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10.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重庆市黔江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机关);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二级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局下设4个内设科室,即:办公室、基金监管科、业务管理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下属重庆市黔江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内设机构10个,即:办公室、基金财务科、信息服务科、参保管理科、稽核内控科、居民医保待遇科、职工医保待遇科、医疗救助科、医药价格和采购指导服务科、长期护理保险科。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144.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955.71万元,上年结转188.77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75.69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收入增加114.31万元,项目收入增加233.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减少72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6144.4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9.4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931.4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3.55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75.69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14.31万元,项目支出增加233.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减少7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955.7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955.71万元,比2022年增加86.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60.11万元,比2022年增加114.3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公积金基数调整,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社保、公积金缴纳,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995.6万元,比2022年增加44.6万元,主要原因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调整等,主要用于资助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筹资工作经费、国有企业“单双解”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补贴、特殊病种门诊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重点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2023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比去年减少7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2023年上级提前下达资金未含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主要用于医疗救助等重点工作。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4.8万元,比2022年减少0.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万元,与2021年预算数无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比2022年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20%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36.17万元,比上年减少6.91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均公用经费减少20%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4995.6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2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周静 联系方式:023-79228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