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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问答库【区卫生健康委】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需经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批。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除了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再生育子女不再需要审批?另外,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生育登记。那么群众该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关于再生育子女是否需要审批的问题。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并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资料、拓宽办理渠道,更加便民、利民、高效。   关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的问题。生育登记办理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分别为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提交资料。   首先是登记对象。主要是:夫妻双方或一方...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二十天。那么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的时间节点该如何计算?
决定将男方护理假由之前的十五天延长到二十天,以方便男性照顾产妇及婴儿。护理假的时间节点。修正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育儿假的期限如何计算和确定?比如,子女六周岁前,双方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自然年?还是周年?夫妻双方以及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是否都能享受育儿假,该怎么享受?育儿假对特殊行业是否有所限制?
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此次修改条例落实上位法精神,主要从两方面对育儿假进行了完善。一是育儿假的主体由女方扩大到夫妻双方,二是新增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至子女一...
条例修改以后,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怎么计算?
时间节点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决定的生效时间。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为11月25日,因此决定的施行时间就是11月25日,也就是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删除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失效。二是本条规定的时间节点。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
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那么这条规定所称的“女职工”究竟包含哪些范围?
这一条规定要结合立法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决定其他条文的相关规定来理解。要弄清楚“女职工”的范围,首先要弄清楚这条的“国家规定”究竟是指什么?目前对产假作出的“国家规定”,就是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所以对于这一条规定的“女职工”,要结合该条例来理解。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