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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日期:2024-06-1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指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国家为了解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受益对象是符合政策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按年发放扶助金,以补充解决在医疗、养老、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口径

重庆市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口径,依据国家政策原则具体解释如下:

(一)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另一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一并纳入。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原配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女双方纳入;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纳入。

(三)符合特别扶助条件丧偶现无配偶、离婚现无配偶(单亲家庭)或配偶一方下落不明的,本人年满49周岁时纳入。

(四)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未生育方享受特别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特别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又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五)无生育能力的夫妻,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或依法收养了一个三级及以上残疾子女的纳入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三级及以上的残疾子女,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后又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可纳入特别扶助。

(六)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妻,符合收养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一个子女(收养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内)死亡,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七)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不再纳入特别扶助,自其再生育子女、收养健康子女或残疾子女康复的次年起,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

(八)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夫妻,独生子女死亡后户口未注销的暂不纳入;待户口注销后纳入。

(九)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申请特别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特别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地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时间

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当年2月10日前。具体申请时间请关注村(居)务公开栏。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受理人员

符合条件的对象,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综合服务专干或社区综合服务委员联系,填写书面申请表。也可咨询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机构工作人员。

八、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子女身份证;

(三)本人户口、配偶户口、子女户口;

(四)结婚证、离婚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

(五)死亡证明;

(六)收养公证书、收养证(指收养子女的);

(七)调查笔录2份(情况复杂需调查);

(八)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九)其他相关证明;

(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流程

第一步: 每年2月20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村级初核并公示。村初核通过的纳入村级公示范围。公示无异议的,村(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程序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

第三步: 乡级初审。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情况复杂的需调查协查。

第四步:区县级审核确认。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

第五步: 信息录入和变更。

第六步: 报送信息。

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

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由区县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划入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区县代理发放机构(银行)按规定时间、标准直接把特别扶助金划拨到对象本人银行储蓄账户。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全年金额的一半。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时间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在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

十二、重庆市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出台的主要政策

(一)经济扶助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二)基本养老政策。1.2014年十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明确“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条件,纳入农村五保和‘三无’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申请进入城市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养老的,同等条件优先”。2.从2015年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三)基本医疗政策。1.2015年开通了就医绿色通道,发放“就医优先卡”。重庆市人民医院,全市区县级公立医院,提供挂号、看病、取药、住院等“四优先”便捷服务。2.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适宜的健康技术服务、中医药服务,以及健康咨询、预约门诊、普通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2016年由区县政府全额出资为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理住院护理保险。保费为523元/人/年,包含住院护理补贴、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住院护理补贴标准为110元/人/天,全年报销以90天为限;意外身故5万元;意外伤残5000—50000元(赔付标准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执行);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已参加医保的人员报销医保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的80%,未参加医保的人员按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50%比例报销,最高可报销1万元。4.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手术无人签字的,经主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批准后即可施行手术。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资金统一按照居民医保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四)社会关怀政策。1.建立“3+X”联系人制度,“3”即1名村社区干部、1名县乡干部、1名家庭签约医生;“X”即1至多名特约联系人( 一般为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2.传统节日走访慰问制度,春节期间走访慰问实行全覆盖。3.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社会工作组织服务。

十三、重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相关政策

(一)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具体解释。

1.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条件的,必须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证明。

2.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部队确定的残疾等级在申请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时须重新认定。

(三)申请地点、时间、受理人员、申请流程、扶助金发放方式与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