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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修改以后,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怎么计算?

日期:2021-12-17

时间节点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决定的生效时间。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是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之日为11月25日,因此决定的施行时间就是11月25日,也就是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删除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失效。

二是本条规定的时间节点。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这条规定包含了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以生育的时间为节点,一个是以国家规定的产假为节点。如果是以生育的时间来确定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那么就是决定生效之日11月25日当天及以后生育的女职工当然享受增加八十天产假的规定。但是如果仅以生育时间为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3条“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之前生育的女职工都不能享受。

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我们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的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大多数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80天产假。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不难计算是否符合新的规定,因为每个人的情形不同,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相关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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