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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129
  • 发文字号 黔江卫发〔2022〕56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8-26
  • 发布日期 2022-09-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将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纳入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前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将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纳入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前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将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纳入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前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委属各卫生健康单位,民营医院,委机关各科室: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重庆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庆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渝卫发〔2018〕89号)精神,经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申请,委机关相关科室初审,黔江中心医院符合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前健康体检医疗保健机构条件。2022年8月16日,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将黔江中心医院纳入托幼机构儿童入园(所)前健康体检的医疗保健机构。

黔江中心医院要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严格遵守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质量,不得随意增减体检项目,如实记载体检结果,主动接受质量控制评价管理,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和保密义务,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既往

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2.癫痫3.高热惊厥4.哮喘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格检查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视力

口腔

牙齿数

龋齿数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辅助检查

血红蛋白 (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 基本情况

既往病史:在对应的疾病上划“√”,“其他”栏中填写未注明的疾病;

过敏史:注明过敏的药物或食物等;

家长签字:儿童既往病史和过敏史须经家长确认后签字。

2. 体格检查

体重、身长(高):填写检查实测数值,评价按离差法(上、中、下)或百分位数法(<P3, P3~P97,>P97)填写;

皮肤: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眼:按左右眼填写,未见异常填写(-),眼外观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视力:4岁以上儿童应测查视力,填写实测数值,未进行视力检查应注明“未测”,测查不合作者填写“不合作”;

耳:按左右耳填写,未见异常填写(-),外耳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口腔:填写牙齿萌出数,按牙位填写龋齿位置;

咽部:咽部检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头颅、胸廓、脊柱四肢:相关项目中未见异常填写(-),异常填写阳性体征;

心肺:听诊未见异常填写(-),异常注明阳性体征;

肝脾:填写肝脾触诊情况,未触及填写(-),触及肋下肝脾,按厘米填写;

外生殖器:检查男童,未见异常填写(-),异常者填写阳性体征;

其他:填写表格上未列入的其他阳性体征。

3.辅助检查: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填写实际检测数值,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其他:根据需要,填写相关辅助检查结果,并将化验报告贴附于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背面。

4.检查结果:注明检查中发现的疾病或阳性体征,如未见异常填写(-)。

5.医生意见:根据检查结果,注明“体检合格”、“暂缓入园(所)”。

6.医生签名:由主检医生签字,并填写日期。

7.检查单位:加盖检查单位体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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