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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2-00049
  • 发文字号 黔江卫发〔2022〕17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4-11
  • 发布日期 2022-04-3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卫发〔2022〕17号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委属卫生健康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规范黔江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区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指导方案》(渝卫应急﹝2010﹞36号)、《重庆市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试行)》(渝卫办发﹝2019﹞1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黔江区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      

重庆市黔江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黔江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不断提升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黔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和《重庆市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建设指导方案(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指挥、纪律严明,反应迅速、处置高效,平战结合、布局合理”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委统筹建设和管理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区卫生健康委指令组建与管理,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的区级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成员(以下简称应急队员)来自全区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按任务和专业分类,黔江区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处置队三支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并委托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承担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级卫生应急队员主要由卫生应急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组成,按专业需求实行A、B角配置。

第六条队员遴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团队合作精神,能吃苦耐劳;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好的身体素质和体能,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特殊情况可以放宽至50岁;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岗位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以放宽到高年资初级职称。

第七条队员的遴选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登记管理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行政管理,下设管理办公室在区卫生应急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和队伍动态管理。

(二)制定队伍建设和管理制度,建立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统一指挥和调度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三)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制定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标准化训练大纲,组织卫生应急队伍的拉练、培训、考核和演练演习工作。

(五)落实卫生应急队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家相关任务补贴政策,积极向财政申请对委托管理单位予以经费支持。

第九条  委托筹建单位职责

(一)完成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并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根据卫生应急装备和形象标识系统的管理规定,负责落实卫生应急队伍专业装备、个人携行装备、服装和队伍标识,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完成区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卫生应急任务和队伍年度培训演练计划。

(四)积极支持队员参与卫生应急工作指令性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妨碍队员参加卫生应急工作。

(五)保障队员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区级卫生应急队员按专业实施A、B角管理制度,各单位优先安排应急队员参加各种能力培训,定期检查应急队伍装备、人员备勤状况,保证随时能执行任务。

第十条应急队员职责

(一)服从上级的统一领导,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二)及时报告在执行卫生应急任务中发现的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演练和业务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队伍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确因健康原因或者需要离开单位1年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可调离卫生应急队伍,原队员所在单位按照队员遴选方法另选队员补岗,报区卫生应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队长所属单位并报区卫生应急中心备案,以保证区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传递畅通。

第十三条各筹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升卫生应急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四条规范调用程序。需调遣队伍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时,由区卫生健康委向队伍所在单位发出调令,被调遣的区卫生应急队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装集合,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实行扁平化指挥,采取先电话调用的方式。

第十五条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按照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区卫生应急队伍参加现场卫生应急处置时,应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工作进展,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支持、协助区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区卫生应急队伍完成现场处置任务需撤离现场时,由队长向现场指挥部及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经批准后有序撤离。执行任务的区卫生应急队伍队长负责在撤离现场后三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队员所在单位参照原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试行)》和卫生应急形象标识系统的规定,对卫生应急队伍进行个人携行装备配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队伍标识、服装、队旗、通讯等按要求统一,队伍装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由区卫生应急中心统一配置的服装和装备由区卫生应急中心管理。

第十八条 各筹建单位做好对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的维护和更新工作,保证队伍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区卫生健康委积极向财政申请,落实区卫生应急队伍运维经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在现场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卫生应急队伍、队员,由区卫生健康委予以表彰奖励。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对卫生应急队员的职称晋级、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队员在卫生应急行动中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调查核实,对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如因失职等原因造成突发事件危害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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