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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3-11-27
  • 发布日期 2023-11-27
  • 文件标题 某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某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22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大厅公示栏中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近一年内的检测报告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其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中公示的检测报告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酒店立即整改。

【调查与处理】

该案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收集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后照片、授权委托书、健康合格证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认定该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9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9月14日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9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自觉履行处罚,至此本案结案。

该酒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GC002-GC002B规定“未进行卫生检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卫生检测报告过期3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该酒店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行为,且整改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最终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00 元整 (大写:壹仟壹佰元)的卫生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场所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开展卫生检测工作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管理的必要性工作,且与人民群众的出行住宿生活息息相关,卫生条件极易引起群众投诉举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住宿行业加大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旅馆业健康蓬勃发展,对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公共场所检测的检测意义主要是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的发生。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为公众使用的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场所人群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被公众重复使用,容易被污染;健康和不健康的个体混合在一起,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尤其是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