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一、约谈目的与原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错必纠的原则,约请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营或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行政执法约谈适用于医疗机构监督、计划生育监督、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监管等各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
二、约谈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约谈:
(一)卫生监督预警工作需要;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反复投诉举报,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提示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二)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事件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提出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
(五)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形式和地点
(一)根据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责任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级约谈。其中,重大案件以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情形,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约谈。
(二)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其它情形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三)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约谈地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约谈室。
五、约谈程序
(一)在约谈前应确定约谈的问题,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将《卫生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二)约谈过程中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无执法证件的应表明身份。实施约谈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1名为案件主办人,负责做好记录;
(四)被约谈人员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人员,委托人员应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五)约谈开始前,约谈人员需告知被约谈人员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其本次约谈将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五)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表》,约谈结束后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或统一保存;
(六)与案件相关的音视频材料需将其导出,随案件一同进行保存,其他约谈音视频材料应及时导出统一进行归档保存;
(七)约谈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二)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三)约谈人员不得泄露在实施约谈中获知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约谈中产生文字和音视频材料应及时归档保存并专人管理。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2. 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表
附件1
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卫生行政执法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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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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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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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需提供的材料: | |||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表
被约谈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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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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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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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内容:向被约谈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及本次约谈将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 ||||
被约谈人签字: 年 月 日 |
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记录人员签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