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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0-00035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0-12-29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打击非法行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打击非法行医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打击非法行医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6日,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乡镇巡查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正在为一名开展洗牙、拔牙的医疗执业活动。现场发现有牙椅一台、以及开展诊疗活动的药品器械等。罗某某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2张,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进行清点封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罗某某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整改情况

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提取此类人员资质和其开展诊疗活动的直接和间接证据上,现场检查笔录要重点客观地记录这两方面的现场状况。本案为非医师行医案,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思考

本案当事人罗某某曾于2019年9月6日在此场所因非法行医被黔江区卫生健康委给予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罗某某是第二次非法行医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内容及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内容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能主动配合,结合重庆市自由裁量标准,给予罗某某没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6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了分期付款,按照约定期限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于2020年11月23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