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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0-00034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0-12-29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共场所进行疫情防控检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共场所进行疫情防控检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公共场所进行疫情防控检查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年初,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商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一商场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但时隔几月后,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回头看”检查,发现该商场依然存在严重问题。

该商场存在的问题一是仍然无法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是该经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42名从业人员中有7人健康证过期,28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整改情况

由于商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商场相关责任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舒某某、李某某等26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反了《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的行政处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3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思考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虽事后积极进行整改,但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长达近4个月且逾期未整改,未办理健康证的从业人员高达20余名,情节较重;依据《条例》《细则》相关规定必须予以处罚;另一方面,执法人员考虑到疫情因素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交了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立即安排从业人员办理了健康证,符合“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经审批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1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行为体现了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

行政处罚案件通常以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为结案标准,但缴纳罚款并不代表违法行为的完全整改。本案中,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后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在案件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案件回访,发现其已经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确认当事人已切实整改,执法效果得以体现,助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得以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