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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0-00033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0-12-29
  • 发布日期 2020-12-2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个体诊所日常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个体诊所日常监督检查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个体诊所

日常监督检查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口腔诊所已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现场提供了相关文字材料;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桶内有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等医疗废物,通过进一步查看医疗废物登记本,最近一次医疗废物登记日期为2020年4月9日。经执法人员进一步对诊所负责人调查询问,核实了医疗废物的处置程序,认定该口腔诊所存在未按照规定对检查日所发现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并立案查处。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整改情况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第(四)项的规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