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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04M/2024-00056
  • 主题分类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财政
  • 成文日期 2024-02-28
  • 发布日期 2024-02-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发展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发展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发展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紧密型医共体、区县域医共体、区县域医共体“三通”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以及全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区干部保健业务工作。在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同下)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负责对全区基层卫生机构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分别建立会计档案;集中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事务、财务核算,实行收支预算管理;负责基层卫生机构票据、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供应发放、随访服务等事务性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等事务性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全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事务性工作。完成区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下设办公室、干部保健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科、医院综合管理科、免费避孕药具管理科。

(三)单位人员构成

预算编制在编职工13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70.8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0.86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67.70万元,主要原因为原黔江区药品与器械管理中心和原黔江区基层卫生机构财务服务中心现合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者原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023年编制事业收入87.2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70.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8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25.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28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67.70万元,主要原因为原黔江区药品与器械管理中心和原黔江区基层卫生机构财务服务中心现合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者原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减少了事业收入编制的预算支出等。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70.8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0.86万元,比2023年增加78.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70.86 万元,比2023年增加78.31万元,主要原因为原黔江区药品与器械管理中心和原黔江区基层卫生机构财务服务中心现合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者原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024年调整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增加的预算经费;无项目预算支出。

我单位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2.66万元,比2023年增加2.5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 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 0 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无项目支出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公务用车1辆。)

(四)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李雪平    联系方式:023-793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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