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投诉
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邮件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投诉举报处理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情况
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委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问题。
第四条行管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相关科室限期整改。
第六条监督科室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决定书 30 日内,将整
改情况书面报告委行管科。
第七条 被监督的科室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监督决定的,行管科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八条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负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