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数字化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数字化记录信息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行政执法或其他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第三条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查阅登记制度,做好数字化记录信息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本委数字化记录信息制作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数字化记录信息时,可直接查阅,记录信息载体不得带离档案室。需拷贝或复制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本委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数字化记录信息,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
第六条对查阅的数字化记录信息不得擅自复制、删除、更改。
第七条需拷贝查阅的记录信息资料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数字化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