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文化市场执法证管理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文化市场执法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是文化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办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确认文化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申请。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样式、编码方式和制作要求由重庆市人民统一制定,并核发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并加盖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专用章。
第六条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当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证件申领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区文化旅游委及直属单位并具有正式编制拟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文化执法证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二)在文化部门工作满一年;
(三)熟悉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文化行政执法的业务知识;
(四)参加文化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八条拟从事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人员和区文化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
第九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领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人员应当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申领执法证件:
(一)非正式编制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参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七)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八)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九)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向本单位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组织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三)培训合格后由申请人填报“重庆市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并在专门网站界面处进行行政执法证件申请;
(四)经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并将个人入职手续、个人书面申请、审批表以及办理执法证人员的正装照片1张(照片为一寸红底背景)提交市司法行政机构办理重庆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区文化旅游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要建立本单位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档案,强化使用监督,并定期进行证件清查,确保文化市场执法严肃性。
第十四条持有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持证人”)在全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更新维护。
第十五条持证人应当按照证件载明的职责和区域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受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开展异地文化市场执法活动的,不受文化市场执法证件规定的区域范围限制。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文化市场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执法证件每两年审核一次。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将证件统一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验。
逾期未审验的文化市场执法证件,自行失效;经审验不合格的,由区文化旅游委收回后报区司法局报办证部门。
第十八条持证人遗失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本执法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区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报告,由其所在的文化市场主管部门逐级报告。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申请换发换文化市场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从事文化市场执法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持证人所持文化市场执法证件污损、残缺的;
(四)持证人职务、级别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换发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情形。
申请换发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应当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原证件后区司法局。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向区司法局申请注销文化市场执法证件: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应当注销文化市场执法证件。
注销的文化市场执法证件应当交回区司法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化旅游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暂扣其文化市场执法证件:
(一)涂改、转借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
(二)使用文化市场执法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违反文化市场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
(四)其他违反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对其重新进行文化市场执法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暂扣文化市场执法证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文化市场执法证件:
(一)收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
(三)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申请文化市场执法证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申请文化市场执法证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区文化旅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