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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日期:2023-12-21

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一、文物分为哪些类别?

(一)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其他。

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二、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需要哪一级部门审批及同意?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四、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对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六、基本建设工程中应遵循哪些文物保护规定?

(一)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二)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七、什么是“先考古、后出让”?

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要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具体空间范围由文物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在文物主管部门完成考古工作,认定确需依法保护的文物,并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出让中落实。

(《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

八、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有哪些?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九、什么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文物安全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即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属地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

十、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应遵循哪些要求?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十一、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应遵循哪些要求?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十二、民间收藏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合法获取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十三、哪些文物不可以买卖?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十四、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防范和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各界人士发现下列情形的,可向文物部门举报: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七)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八)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九)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十)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十一)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十三)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十四)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十五)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十六)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