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 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文执〔2011〕23号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
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支)队、总队各处室: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总队制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4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管理类
事项: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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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
001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1、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2、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人以上6人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2 |
一次接纳未成年人7人以上11人以下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3 |
情节严重:一次接纳未成年人12人以上的或一次接纳14岁以下未成年人6人以上的或一年内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处3万元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004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迪斯科舞厅、交谊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5 |
上述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50%以上不满100%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6 |
上述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100%以上的或3次以上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因容纳人数多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处3万元罚款 | ||||
责令停业整顿1至6个月 | |||||||
事项: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娱乐项目含有法规禁止内容;未按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
有违法所得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 | ||||||
007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第一次发现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8 |
第二次发现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009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事项:擅自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超时营业;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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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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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
情节严重;给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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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在《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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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
情节严重;给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2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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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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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情节严重:1年内3次发现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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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文化执法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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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
情节严重:1年内3次从事上述违法经营行为或发现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
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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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性演出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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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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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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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发生未满1年 |
5—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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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发生1年以上 |
8—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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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发生未满1年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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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发生1年以上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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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自由裁量幅度 |
02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5—8万元罚款 |
023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8—10万元罚款 | |
024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2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2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小于30%,或者有效通知观众,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
027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变更的是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大于30%,或未能有效通知观众,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 |
028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非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小于30%,或者有效通知观众,影响较小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2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变更的是主要演员或者节目变动大于30%,或者未能有效通知观众,社会影响恶劣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3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有效通知观众并做好解释退票工作,积极消除影响的 |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031 |
未及时有效通知观众及做好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警告,可以处1—3万元罚款 |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3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3—4万元罚款 |
033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4—5万元罚款 | |
034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03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事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3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5—8万元罚款 |
037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 |
8—10万元罚款 | |
038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3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营业性演出内容有禁止情形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4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且演出内容有《条例》26条(6)(7)、(8)、(9)、(10)项所列情形的 |
5—8万元罚款 |
041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且演出内容有《条例》26条(1)(2)、(3)、(4)、(5)项所列情形的 |
8—10万元罚款 | |
042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内容有《条例》26条(6)(7)、(8)、(9)、(10)项所列情形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4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内容有《条例》26条(1)(2)、(3)、(4)、(5)项所列情形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4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 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有其他立功情形 |
警告,并处5—8万元罚款 |
045 |
事后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不能或者拒绝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 |
警告,并处8—10万元罚款 |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4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为查处 案件提供有效线索或有其他立功情形 |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
047 |
事后不配合政府部门调查取证,不能或者拒绝为查处案件提供有效线索 |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
事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4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
049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5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
051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
事项:以假唱欺骗观众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5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
053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
事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5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后积极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较小的 |
5千—8千元罚款 |
055 |
事后未做好观众解释退票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的 |
8千—1万元罚款 |
事项:举办单位冠名不符合规定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5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举办单位冠名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擅自以外国国名、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国际”等字样冠名的 |
3—4万元罚款 |
057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擅自以我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冠名的 |
4—5万元罚款 | |
058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擅自以外国国名、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国际”等字样冠名的 |
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
05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擅自以我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冠名的 |
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事项:募捐义演获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6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募捐义演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且在非重大义演活动中获利,社会影响较小的 |
违法所得3—4倍罚款 |
06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在重大义演活动中获利,社会影响恶劣的 |
违法所得4—5倍罚款 |
事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6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事项发生未满1年,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
063 |
变更事项发生1年以上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 |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6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未满1年的 |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
065 |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6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事项发生不满1年末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 |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
067 |
变更事项发生1年以上未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 |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
事项: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
06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未满1年的 |
警告,并处5千—8千元罚款 | |||
069 |
超过法定备案期限1年以上的 |
警告,并处8千—1万元罚款 | ||||
事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
07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事后能够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或经审核演出场所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
5—8万元罚款 | |||
071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事后不能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且经审核演出场所不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
8—10万元罚款 | ||||
072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事后能够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或经审核演出场所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7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事后不能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且经审核演出场所不具备开具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条件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
事项: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
07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无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
5—8万元罚款 | |||
075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搭建临时舞台看台的 |
8—10万元罚款 | ||||
076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无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7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搭建临时舞台看台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
事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
07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5—8万元罚款 | |||
079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8—10万元罚款 | ||||
080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8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
事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82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非法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5—8万元罚款 |
083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8—10万元罚款 | |
084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8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
事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86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5—8万元罚款 |
087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8—10万元罚款 | |
088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无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8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员有港澳台和国外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90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正常,最后经营所得是作为募捐所用 |
5—8万元罚款 |
091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经营所得作为私用 |
8—10万元罚款 | |
092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正常,最后经营所得是作为募捐所用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9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经营所得作为私用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
事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94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秩序基本正常,社会影响较小的。 |
5—8万元罚款 |
095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且演出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恶劣的。 |
8—10万元罚款 | |
096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秩序基本正常,社会影响较小的 |
违法所得8—9倍罚款 | |
09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且演出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恶劣的 |
违法所得9—10倍罚款 |
事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098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已经出售的门票数不满其计划出售总门票数30%,且已经出售门票数量不满100张的 |
1万元以下罚款 |
099 |
已经出售的门票数占其计划出售总门票数30%以上,或者已经出售门票数量100张以上的 |
1万—3万元罚款 |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类
事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0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接纳1名未成年人 |
罚款5千-1万5千元, |
101 |
接纳2名未成年人 |
停业整顿30天 | |
102 |
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103 |
每日24时至次日8时期间接纳未成年人 |
被查实后,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注:专项行动期间,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项: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0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0人以下者 |
罚款1千-3千元 |
105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1-20人的 |
罚款3千-6千元 | |
106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21人以上者 |
罚款6千-1万元 | |
107 |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罚款1万元-1万5千元,或处停业整顿7-10天 | |
108 |
一年内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 |
被查实后,予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事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0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给予警告 |
110 |
一年内第二次发现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罚款2千-5千元 | |
111 |
一年内第三次发现未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罚款6千-1万元,或处停业整顿5-10天 |
事项: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服务器离线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擅自停止的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 |
罚款2千元 |
113 |
擅自停止的持续时间在1-2个月之间的 |
罚款2千-4千元 | |
114 |
擅自停止的持续时间在2-3个月之间的、 |
罚款4千-6千元 | |
115 |
擅自停止的持续时间在3-4个月之间的 |
罚款6千-8千元 | |
116 |
擅自停止的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的 |
罚款8千-1万元,或处停业整顿7-10天 | |
117 |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被查实服务器离线 |
罚款1万元-1万5千元,或处停业整顿10-15天 |
2.客户端安装率低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1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客户端安装率在70%-90%之间的 |
罚款2千元 |
119 |
客户端安装率在40%-70%之间的 |
罚款2千-4千元 | |
120 |
客户端安装率低于40%的 |
罚款4千-6千元 | |
121 |
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被查实客户端安装率低 |
罚款6千-8千元,或处停业整顿5-10天 |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管理类
事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序号 |
违法条例 |
违法情节 |
裁量 幅度 | |||||
使用服务器台数 |
违法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数量 |
用户数量 |
网站(服务器)日均点击数 |
违法所得 |
处罚幅度 | |||
网络演出剧 |
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画、网络音乐 | |||||||
122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5台以下 |
1个以下 |
10个以下 |
5000人以下 |
1万次以下 |
1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123 |
5-20台以下 |
1-3个 |
10-50个 |
5000-10000人 |
1-10万次 |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124 |
20台以上 |
3个以上 |
50个以上 |
10000人以上 |
10万次以上 |
3万元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类
事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
序号 |
违法条款 |
情节认定 |
裁量 幅度 | ||||
使用服务器台数 |
试听节目数量 |
用户数量 |
网站日均点击率 |
违法经营收入 |
处罚幅度 | ||
125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10台以下 |
5个以下 |
1000人以下 |
10万以下 |
1万元以下 |
行政处罚1万元以下(含1万元) |
126 |
10-20台 |
5-10个 |
1000-5000人 |
10-20万 |
1-10万元 |
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 | |
127 |
20台以上 |
10个以上 |
5000人以上 |
20万以上 |
10万元以上 |
行政处罚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 |
六、音像制品管理类
事项:经营违法音像制品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法定依据 |
立功表现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当事人举报违法音像制品地下批发窝点,经核查属实,查缴违法音像制品不满300张的 |
减轻罚款2千元 |
129 |
当事人举报违法音像制品地下批发窝点,经核查属实,查缴违法音像制品300张-500张的 |
减轻罚款4千元 | |
130 |
当事人举报违法音像制品地下批发窝点,经核查属实,查缴违法音像制品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 |
减轻罚款6千元 | |
131 |
当事人举报违法音像制品地下批发窝点,经核查属实,查缴违法音像制品1000张以上1500张以下的 |
减轻罚款8千元 | |
132 |
当事人举报违法音像制品地下批发窝点,经核查属实,查缴违法音像制品1500张以上的 |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事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33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34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35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1年以上的 |
罚款2万元至5万元 | |
136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37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1年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版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38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张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39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张以上20张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4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20张以上50张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5万元 | |
141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42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43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4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事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45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张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46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1万元 | |
147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 |
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148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4万元 | |
149 |
单位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1000张以上1500张以下的 |
罚款4万元至5万元 | |
15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51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52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53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54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张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55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1万元 | |
156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200张以上500张以下的 |
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157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500张以上1000张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4万元 | |
158 |
单位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音像制品1000张以上1500张以下的 |
罚款4万元至5万元 | |
15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60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61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62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类
事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单位)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6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下的 |
罚款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
164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5套以上,10套以下的 |
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 |
165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0套以上的 |
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八、图书、报刊管理类
事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66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67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未满1年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68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擅自设立1年以上的 |
罚款2万元至5万元 | |
16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且擅自设立未满1年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70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且擅自设立1年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71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5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72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50册以上2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1万元 | |
173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200册以上500册以下的 |
罚款1万元至2万元 | |
174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5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75 |
单位违法经营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176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77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78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79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80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81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上2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82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册以上5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83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涉案出版物50册以上1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184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85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86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87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88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89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5册以上2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90 |
违法经营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册以上5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91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涉案出版物50册以上1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192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193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194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195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196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197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198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199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200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201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202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203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204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205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206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207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208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209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210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211 |
单位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212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213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214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214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216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217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218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219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事项: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序号 |
法定依据 |
违法行为情节、程度 |
裁量幅度 |
220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
违法经营额1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下的 |
罚款1千元至5千元 |
221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册以上1000册以下的 |
罚款5千元至2万元 | |
222 |
个人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1000册以上2000册以下的 |
罚款2万元至3万元 | |
223 |
单位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者涉案出版物2000册以上5000册以下的 |
罚款3万元至5万元 | |
224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 |
225 |
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226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227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主题词:文化执法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 2011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5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