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黔江区委、区政府旅游工作重大安排部署和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旅游经济发展新动向,引导发展旅游新业态,推动“旅游+”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提升旅游经济发展质量;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旅游行业设施设备和服务各类标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比活动,指导全区旅游品牌创建,开展A级景区、星级宾馆等品牌评定,监督、引导旅游行业规范经营、安全运营和文明旅游;负责全区旅游形象策划和宣传推广,策划和组织参加旅游推荐活动、节事活动,推进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指导旅游企业开展旅游产品营销工作;引导旅游行业规范经营,配合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旅游市场环境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旅游咨询服务与投诉处理,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负责全区旅游信息化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智慧化建设,建立完善旅游大数据库;负责全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指导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研发与营销,协调乡村旅游、扶贫旅游有序发展;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文旅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本单位内设4个机构:办公室、产业发展站、宣传推广站、行业服务站。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98.6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98.6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17.98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减少17.98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98.62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202.0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6.2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0.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0.09万元。比2023年减少17.98万元,主要是一般公共预算经费拨款减少17.98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98.6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8.62万元,比2023年减少17.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8.62万元,比2023年减少17.98万元,主要原因是因我单位是参公事业单位,不能核算事业人员类支出,故将原旅游局事业退休人员放在了文旅委下属事业单位进行核算;项目支出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是文旅委下属二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在文旅委本级集中核算。
本单位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8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差异。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差异;公务接待费0.8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差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差异;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相比无差异。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4.2万元,比上年减少1.2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俭,压减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较上年采购预算减少原因是2023年采购预算有结余。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我单位2024年无项目预算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我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 杨娜 联系电话:023-79242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