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需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自评申报。符合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并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以书面请示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二是材料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是勘察考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勘察考评。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区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
四是审批公布。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
五是报请备案。批准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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