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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493N/2025-00006
  • 发文字号 黔江统计发〔2024〕16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2-17
  • 发布日期 2025-02-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统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政府统计质量管理工作,规范统计数据生产过程,切实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2021)》等统计规章制度,结合黔江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江区各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包括贯彻执行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实施的自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统一规范、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用性、经济性、可比性、协调性和可获得性等九个方面,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包括确定需求、调查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项目评估、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十三个环节。

第五条  统计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区统计质量管理工作,各科室、队负责本领域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依据本办法,做好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确定需求

第六条  准确把握用户需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原则上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为主,根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其他调查需要,开展用户需求分析和评估,提出实施调查项目目标、预期结果和项目负责部门。

第七条  深入分析数据来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目标,梳理当前数据资源,对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现有数据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提出填补数据缺口的方式,以及拟新增或者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概要。

第八条  科学制定项目计划。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拟新增或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目的、调查任务、进度要求、职责分工以及人财物和技术等保障条件,科学制定拟新增、修订调查项目计划。开展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论证,保证项目计划符合用户需求,切实可行。

第九条  定期开展计划评估。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及时根据新情况、新需求调整调查项目计划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调查设计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不得擅自更改或删减国家统计调查内容。若需增加调查内容、调整调查频率要报上级统计局审批,经上级统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统计调查设计。区统计局根据统计目的准确确定统计调查范围,根据统计需求合理设计统计调查内容,综合利用多种调查方法,合理安排调查频率、调查时间和调查方式。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能采用联网直报方式直接获取调查对象基础数据的,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执行上级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基础上,确需新建或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黔江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申报材料包括申请项目的公文、项目申请表、统计调查制度及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等。区统计局新建或修订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十三条  规范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负责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科室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及时公告批准项目。区统计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申请部门,并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区统计局应当定期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并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任务部署

第十六条  统一发文布置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经核准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前,应按规定正式印发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及配套的调查制度,调查表(问卷)应标明文号、表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第十七条  落实统计调查保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经核准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做好信息提供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工作。向社会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  确定统计调查对象。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单位统计调查时,统一使用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单位。相关科室及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行政区划代码库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库,业务科室严格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划定调查区域,确定调查对象。

第十九条  做好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支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统一制定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应及时反馈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第二十条  做好业务培训。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会议、网络、视频等方式,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调查制度或调查方案、调查技巧、软硬件操作以及数据审核评估等方面的业务培训,保证培训效果。

第六章  调查对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维护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逐步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方式、方法,建设全区一库在线、单位分类管理、多级共同维护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充分利用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各级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和抽样调查资料,按照《重庆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与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区统计局定期对辖区内的名录库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名录库建设要着力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和抽样调查样本单位库维护工作,为各项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十四条  规范调查对象名录信息使用管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调查对象名录信息管理和保密工作。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从事名录库维护更新的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章  数据采集

第二十五条  事前告知调查对象。负责数据采集的统计机构在实施调查前,应将调查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通过电话、网络、微信、电子邮件、公告、会议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规范采集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或调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开展数据采集,指导调查对象独立正确填报调查数据、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及时解答调查对象的问题和咨询,督促调查对象按时上报数据,检查调查对象的全面性和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如遇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消亡、不配合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专业人员。调查对象为联网直报企业或以电子介质方式报送的,由调查对象独立填报数据,统计机构和人员不得代填代报代修改;调查对象数据需调查员现场采集的,调查员认真核实调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照和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上报内容经调查对象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七条  审核原始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即报、即审”原则,及时接收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始数据完整性、逻辑性和奇异值等初步审核,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逐级退回原调查对象,由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二十八条  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领域、行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核查计划,对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核查,及时处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按时保质上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规范数据上报工作要求,督促下级统计机构和所辖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数据上报和初审工作,并及时报告数据波动或异常情况。

第三十条  规范企业统计基础资料。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指导调查对象依法依规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电子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督导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

第八章  数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做好数据处理。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数据审核、数据加工汇总和数据分析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强化数据审核。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执行《重庆市联网直报数据在线审核规范》等规定,通过计算机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对数据的匹配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对录入、编码、归类等方面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及时处理反馈问题。对有问题的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的疑点和问题,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统计机构、调查对象或数据提供单位核实修正。下级统计机构认真查明原因,督促调查对象或数据提供单位核实修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上报。如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由原调查对象核实修正,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三十四条  依规加工汇总和分析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制度要求处理和加工基础数据,对出现的问题数据进行核实。当统计标准、统计口径发生变化时,应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协调性,并作出解释说明。

第三十五条  按时按要求验收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送格式和报送流程,验收和报送经审核的统计数据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六条避免人为干扰。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处理时排除人为干扰,保证数据质量。

第九章  数据评估与反馈

第三十七条  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区统计局按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制定的评估办法,科学、规范、统一开展本地区数据质量评估,依据相关规定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规范数据反馈。上级统计机构向下级反馈经过评估后确定的最终数据,并作为下级的法定数据,同时做好数据反馈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章  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严格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统计数据,不得越权、越级发布,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数据公布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十条  做好数据发布解读。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读工作,帮助和引导各类数据用户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形成正确舆论导向。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公布修订结果,并对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避免数据误读。

第四十一条  拓宽发布渠道。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充分运用官方网站、统计产品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统计数据,保证用户获取统计数据的便捷性。

第四十二条  加强舆情监测。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多种渠道开展舆情监测,及时纠正对统计数据的错误解读和不当使用,及时妥善应对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第十一章  统计分析

第四十三条开展统计分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统计用户的需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一些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做好统计分析。

第十二章  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做好统计资料归档。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按时按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备份、整理归档。

第十三章  项目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区统计局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用合适方式,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全流程各环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保证评估过程科学严谨。

第四十六条  客观评价项目执行效果。区统计局对项目质量作出客观评价,指出制度方法、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和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继续或停止调查的建议,重新进入确定需求环节,保证评估结果科学实用。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依规开展统计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各业务科室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本领域统计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质量管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应与基层基础检查、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执法检查等紧密结合、科学统筹、协同实施,在确保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高效落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基层工作量。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区级统计机构应严格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四十九条  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应认真履行防治统计造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实效,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统计法治监督工作质效。

第五十条  强化统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对影响统计质量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重庆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配合做好统计造假问题追责问责工作。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将本地区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干部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起来,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提升监督合力,提高监督质效,切实担负起防治统计造假主体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黔江区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统计发〔202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