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用好用活2024年“一区两群”对口帮扶资金,切实促进黔江区农特产品网络销售,我委起草了《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9月11日前书面反馈我委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
联系电话:023-79238591。
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9月5日
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土特产”文章,以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为抓手,不断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全链条增值、农民多渠道增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主要目标
推动重庆高新区帮助销售黔江区农特产品、文旅产品2000万元以上。
三、经费概算及资金来源
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15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4年“一区两群”对口帮扶资金。
四、项目组织与实施
黔江区农特产品网销平台建设项目由重庆市黔江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实施,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科组织实施,财务审计科负责资金监管,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五、项目支持条件及标准
(一)搭建一个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亿元级电商供应链企业。
1、支持供应链企业购买数字化转型服务。对辖区供应链企业购买第三方指导服务,实现电商销售绩效提升的,按照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补助额不得超过电商销售增长额的20%。
2、支持市场主体网络销售能力提升。市场主体通过聘请专业人才或与第三方合作的方式,有效提升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的,按照销售绩效对支出费用进行补助,网络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50-100万元的,按不超过有效支出费用的15%进行补助;较上年同期增长100-500万元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较上年同期增长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25%进行补助。同一企业申报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网络销售增长额的70%。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应税网络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年网络销售黔江区农副产品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搭建矩阵式网络营销平台,打造10款网销“爆品”。
1、支持电商直播基地打造。项目期内带动黔江农特产品电商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对其场地租赁、场地装修、直播设备购买等支出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进行支持,单个直播基地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企业开展多形式宣传营销。企业主体单场或平均每场网络营销活动销售黔江区农副产品达到100万元的,按不超过活动有效支出的40%进行支持,单场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开展黔江区网销“爆品”打造工作。对辖区农副产品单品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4、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四进两出”行动。组织推荐我区企业参加“渝货进京”“渝货进鲁”“消费帮扶进机关”“消费帮扶进商圈”“农产品网销出山”“农产品出海”活动,对由区商务委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全额经费保障,对由区商务委推荐参加活动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内每次0.3万元、市外每次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搭建多场景展示展销平台,提升“山韵黔江”品牌知名度。
支持企业在抖音、京东、淘宝、快手、拼多多、小红书等大型电商平台打造优质网络店铺,对店铺年销售黔江区农副产品高于100万元、综合评分超过80%同行的网络店铺,每个店铺奖励2万元,对满分店铺奖励5万元。
支持“山韵黔江”产品线下体验展示,对建设“山韵黔江”线下体验展示馆、展示区,常态化展示黔江区农副产品的,按照0.1万元/㎡的标准对场地租赁、装修、运营进行补助,单个展示馆、展示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申报主体及程序
(一)奖补类政策。申报主体应为在2024年1月1日前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他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通过线下向区商务委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对区商务委推荐参加活动的企业参展补助,由区商务委直接兑现。
(二)采购服务类政策。采购服务类事项由区商务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开展。
七、申报材料清单
(一)市场主体申报政策支持的红头文件。
(二)项目申报书(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报支持方向、项目概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情况、项目绩效情况等),佐证力度不够的,商务委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所需补证材料,申报主体自行补证,经补证仍不合格的申报事项,不予政策兑现。
(三)专项审计报告。
八、申报时间
本实施方案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主体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政策支持
申报主体及法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项目资金支持: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五)在三年内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