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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30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12-14
  • 发布日期 2023-12-1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有关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2〕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的补充通知》(渝环规〔2022〕3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流程〉的通知》(渝环办〔2022〕220号)等文件精神,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举报途径

《有奖举报办法》明确,人民群众可通过来信举报(收信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17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信访科,邮编:409000)、来访举报(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为民路17号,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受理信访科)、微信举报(“重庆生态环境有奖举报”微信公众号)、其他举报方式等四种途径举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举报范围

《有奖举报办法》规定,下列18类环境违法行为被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2.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4.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

5.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8.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0.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的;

11.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2. 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13.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14. 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5.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6. 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7. 违反水、大气、固体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18. 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具体有奖举报情形。

(三)奖励发放

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和《有奖举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启动奖励程序,给予最低500元人民币、最高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举报人可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通知其领取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领取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其他要求

《有奖举报办法》要求: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提供能够说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如案件复杂,可协助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若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五)实施时间

《有奖举报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