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2〕31号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机关各科(室):
根据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公竞审联办〔2022〕2号)、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5个制度规范的通知(试行)》(渝黔公竞办〔2022〕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切实推进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审查范围
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包括:
(一)我局自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我局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三)我局牵头的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交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间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方式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
五、审查程序
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交法制宣教科复核备案,由办公室存档。
(一)我局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由各科(室)队站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交法制宣传科复核,由法制宣教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区司法局把关,最终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起报区政府审议。
(二)我局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由各科(室)队站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在收集联合行文单位意见后,由法制宣教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三)我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由各科(室)队站在起草过程中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将文件草案及书面审查意见报法制宣教科复核,由法制宣教科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意见,再报局领导审议实施。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各科(室)队站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实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有序清理存量。各科(室)队站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科(室)队站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而出台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相关科(室)队站自行承担。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