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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1-00343
  • 发文字号 黔江环发〔2021〕44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12-23
  • 发布日期 2021-12-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急值班制度》《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应急值班制度》《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1〕44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应急值班制度》《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机关各科(室):

    现将《应急值班制度》、《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


应急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应急值班管理,快速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污染投诉、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环保举报电话023-79234967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第二条应急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组长、值班人员(执法及监测)、驾驶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人员由环境应急值班表确定。

第三条应急值班组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脱岗、漏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或需要换岗的,应提前汇报。

第四条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举报信息记录,举报信息分污染投诉和污染事件两类。污染投诉类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接件人员、拟办意见、处理结果等;环境污染事件类记录包括:报告人员,报告时间,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经过、类型,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目前事态造成的影响,现场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五条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应热情礼貌、文明用语。对举报内容不属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予以解释说明;对举报内容不属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但群众反映强烈,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应第一时间报告值班领导。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导致环境污染投诉案件(特别是市12345热线交办件)增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约谈问责,并纳入个人日常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投诉案件及时处理、回复,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主要指生态环境部微信平台交办件、市政府公开信箱交办件、市12345热线交办件、区生态环境举报电话023-79234967受理件、领导交办件、来信来访件、新闻媒体报料件、其他部门移交件等;案件类型分为:废水类、废气类、噪声类、固体废物类、辐射类等。

第二条  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投诉案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环境问题。记录事项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内容、接件人员、拟办意见等。妥善保存以上信息并保密,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

(二)查处:投诉案件分为一般案件和即办案件。即办案件:突发性、紧急性、投诉频次密集、污染情况异常、社会影响较大等。值班人员不能甄别是否为即办案件的,报告值班组长,由值班组长甄别定性。

023-79234967受理的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渠道受理的一般案件的办结时限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办案件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经领导同意后,在第一时间内通报毗邻区(县),并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快速、及时、有效的处置污染案件。

(三)办理投诉案件应当调查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被投诉单位名称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没有核准名称的,应以经营者身份证为准。其他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及投产时间、用地性质等。

2.被投诉单位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手续。

3.被投诉单位日常产排污情况。主要包括:生产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能、能耗情况、污染物产生环节、污染物名称、排污量、排放方式等。

4.污染治理设施情况。主要包括:治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建设,运行是否正常(运行记录情况),是否设置专岗专职人员管理等。

5.群众投诉的污染情况。主要包括:群众反映的污染类型、排放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污染损害后果等。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采样监测。对污染状况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通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对现场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立案处理。

(四)回复:所有投诉案件均要按不同的投诉渠道分别进行回复,原则上谁查处谁回复。回复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其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行、措施具体,重点案件的回复内容经支队长审核后回复,其他案件的回复内容经分管副支队长审核后回复。

第三条对不属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案件予以解释说明;对不属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但群众反映强烈,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的投诉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并第一时间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约谈问责,并纳入个人日常考核。

第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