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局内工作程序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0〕84号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属我局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性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队站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上报。多个科(室)参与制定出台的文件,由牵头科(室)负责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各科(室)队站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法制宣教科意见。法制宣传教育科应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实施意见》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各科(室)队站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进行把关。
四、各科(室)队站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法制宣教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制宣教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同时对各科(室)队站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请各科(室)队站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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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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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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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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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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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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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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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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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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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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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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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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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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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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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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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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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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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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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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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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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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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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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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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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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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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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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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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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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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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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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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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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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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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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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