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环执罚〔2024〕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靖
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BWR3LB5N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五组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你公司位于重庆市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五组36号的肉牛养殖项目存栏肉牛700余头,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文件进行当量核算,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未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2022年8月至今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廖*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
3、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5、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6、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靖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1月13日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的审查意见》。
证据3-7证明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未编制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8、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投资额认定表》。
9、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提供的《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关于建厂时所使用材料的相关说明》。
10、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发票、合同、土地流转明细表及工资表。
证据8-10证明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肉牛养殖项目总投资额为134.1246万元。
11、2024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2、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证据11-12证明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黔)环执改〔2023〕22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我队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黔)环执罚告〔2024〕22号),告知拟处罚金额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上送达情况均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塞上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补办环评手续,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队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处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3412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792457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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