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完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事项的通知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评估报告)的填报内容及报送方式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对本单位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开展全面自查评估,填写年度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具体填报内容参考附件样表。
二、报送方式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估报告,并盖章后扫描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
上传流程如下:进入登录界面—输入账号密码—点击“单位信息维护”—点击“年度报告”—点击“添加文件”—选择需要添加的文件和年份—上传完成。
三、管理要求
(一)及时告知。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我局及时将新的年度评估报告样式、报送时限及途径等事项及时通知辖区各相关企业单位。
(二)依法处理。对于未及时上传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处理。对年度评估报告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市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依规查处。
联系科室:土壤和固废辐射科,联系人:周银川,联系电话:79245504。
特此通知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样表)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填报说明
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依法对本单位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开展全面自查评估,并对评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表格中应填写本单位涉及的内容,不涉及或不适合的在备注中用“/”划掉,自查内容未罗列完的可自行补充。填写内容较多的,可根据情况调整表格大小或另加附页。如果有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可作为本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3.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并盖章后扫描件上传到“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年度报告”中。一年只允许上传一个文件,多个文件需打包上传,本年度已上传过再上传会覆盖已上传数据。
法定代表人声明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本人已熟悉以上法规的相关要求,并对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
一、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辐射安全管理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许可证编号 |
许可证 有效期至 |
|||
活动种类和范围 |
放射源 |
□生产 |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 |
□销售 |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 |||
□使用 |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等级 |
□甲 □乙 □丙 | |||
射线装置 |
□生产 |
□Ⅰ类 □Ⅱ类 □Ⅲ类 | ||
□销售 |
□Ⅰ类 □Ⅱ类 □Ⅲ类 | |||
□使用 |
□Ⅰ类 □Ⅱ类 □Ⅲ类 | |||
在用数量 |
放射源 |
Ⅰ类 枚 Ⅱ类 枚 Ⅲ类 枚 Ⅳ类 枚 Ⅴ类 枚 | ||
射线装置 |
Ⅰ类 台 Ⅱ类 台 Ⅲ类 台 |
二、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的辐射工作场所 |
□是□否 |
|
是否有退役的辐射工作场所 |
□是□否 |
|
核技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编制报告书(表)、填写登记表备案) |
□是□否 |
|
编制环评报告书(表)的核技术利用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项目是否办理了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
□是□否 |
|
是否根据变动情况及时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
□是□否 |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及变更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放射源数量是否与辐射安全许可台账登记一致 |
□是□否 |
|
射线装置数量是否与辐射安全许可台账登记一致 |
□是□否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药品)是否办理转让审批及备案 |
□是□否 |
四、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辐射工作场所电离辐射警示标识是否齐全 |
□是□否 |
|
安全联锁装置(如门灯、门机等)是否正常 |
□是□否 |
|
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监测仪等监测仪器 |
□是□否 |
|
是否配备足够数量的铅衣、铅屏风、个人剂量计等防护用品 |
□是□否 |
五、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人员培训、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
□是□否 |
|
重要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是否规范上墙 |
□是□否 |
|
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人员培训、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是否有效落实 |
□是□否 |
六、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有变动 |
□是□否 |
总数 人,其中新增 人,减少 人。 |
新增人员是否全部通过辐射安全防护考核 |
□是□否 |
新增人员中通过考核 人。 |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考核是否过期 |
□是□否 |
过期 人。 |
辐射安全防护考核过期人员是否重新进行考核 |
□是□否 |
|
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防护考核情况是否全部录入至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 |
□是□否 |
未录入申报系统的,需将培训考核情况在评估报告“十二、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补充。 |
七、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辐射工作人员是否都佩戴个人剂量计 |
□是□否 |
共开展个人剂量监测 人。 |
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结果是否异常或超过年剂量值管理限值(通常为5mSv/a) |
□是□否 |
|
是否对辐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异常或超管理限值情况进行原因调查及处理 |
□是□否 |
|
个人剂量结果是否全部录入至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 |
□是□否 |
未录入申报系统的,需把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在评估报告“十二、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补充。 |
八、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是否定期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年度辐射环境监测 |
□是□否 |
|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是否超标 |
□是□否 |
|
是否对场所超标情况进行原因调查及处理 |
□是□否 |
九、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本年度是否发生辐射事故(事件) |
□是□否 |
|
是否及时上报和处置 |
□是□否 |
|
是否及时修订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措施) |
□是□否 |
|
是否开展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
□是□否 |
十、存在的辐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自查内容 |
是/否 |
备注 |
报废射线装置是否已去功能化 |
□是□否 |
|
放射性废物是否有效处置 |
□是□否 |
|
是否开展辐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 |
□是□否 |
|
自查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已整改 |
□是□否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是否提出整改意见 |
□是□否 |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已整改 |
□是□否 |
十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
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及原料)使用台账
序号 |
核素名称 |
总活度(Bq) |
使用频次 |
用途 |
来源 |
2.放射源销售台账
序号 |
核素名称 |
总活度(Bq) |
放射源编码 |
用途 |
购买单位 |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销售台账
序号 |
核素名称 |
总活度(Bq) |
发货频次 |
用途 |
购买单位 |
4.射线装置销售台账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销售数量 |
销售日期 |
购买单位 |